法考客观题(2025.5.18)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故意在高速公路上泼洒工业机油,导致十几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B乙醉酒逆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十多公里。路上车辆纷纷躲避,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丙为了报复邻居,从高空向四下无人的邻居车上扔酒瓶子,砸中车辆。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丁为了自杀,打开自家煤气,给周围邻居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字解析

A项,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破坏”既包括物理性毁损,也包括妨害交通设施的道路通行功能。甲的行为虽然没有导致路面毁损,但是妨害了公路的通行功能,并且严重危害了道路公共安全,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B项,乙的行为制造了重大的公共危险,严重程度与放火罪等具有相当性,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该罪只要求造成具体危险,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只造成具体危险时,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

C项,司法解释规定,高空抛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是一切高空抛物行为均构成该罪,因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该罪只要求造成具体危险。由于四下无人,丙的行为只造成了抽象危险,没有造成具体危险,因此不构成该罪,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项,丁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制造了具体危险,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成立条件是制造具体危险(现实紧迫危险),既遂条件是造成实害结果。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甲居住在A市,在家中通过网络散布B市某地铁站将发生恐怖袭击的不实信息,引起B市民众巨大恐慌。B市公安机关对甲立案侦查,甲聘请了辩护律师乙。案件随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19金题-1-4,多)

A本案可由A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可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若本案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市公安机关可以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

D若本案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市公安机关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A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取证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网络犯罪的管辖及协助调查取证。

AB项,甲利用网络散布恐怖信息,属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应当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地可以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本案中,甲在A市家中通过网络散布B市某地铁站将发生恐怖袭击的不实信息,A市属于犯罪地,也属于居住地,A市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此外,B市民众系通过电脑或者手机等终端了解信息、遭受侵害,B市属于“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B市也属于犯罪地,B市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是故,AB项正确。

CD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如果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本案中,B市公安机关可以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但需要具备完整的法律手续,若没有相关法律手续,A市公安机关还不能提供协助。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

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

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封过程进行录像

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

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文字解析

A项,对于电子数据来说,原始存储介质是最稳定、安全的存储载体,因此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本题中,公安机关搜查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应当对U盘予以扣押并制作笔录,A项正确。

B项,拆分U盘的目的是检查并提取U盘内的电子数据,为了保证取证的规范,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因此,B项正确。

C项,像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电子数据,无法在法庭上直接展示,对这种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本题中,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属于计算机病毒,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C项正确。

D项,对于电子数据来说,“一改就死”,即数据只要存在被删除、修改、增加、篡改等情形,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题中,U盘未予封存,不等于U盘里面的电子数据遭到了改变,因此属于瑕疵证据,如果能够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仍然可以成为定案根据。但是,选项中说“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文字解析

(1)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知,行政机关也可以代履行。A项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错误。

(2)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因为强制执行是当事人不自行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所以,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并非收取所有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不是代履行的所有费用,而是合理成本费用才是由当事人承担。除此之外,法律也可以作出例外规定。B项错误。

(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借助生活常理都能判断C是正确的。

(4)对于一般情况,在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但是,这一程序适用于一般情形下的代履行,而不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立即代履行。立即代履行是指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一种代履行方式。由于情况紧急,立即代履行可不经过一般程序,直接立即实施代履行。D项同样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将屠某“大”字型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B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排除问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被告人供述,存在四种情况:其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其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其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其四,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例外情形包括:(1)更换侦查人员后,依法讯问,如实供述。(2)更换诉讼阶段后,向检察官、法官如实供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证人证言的情况包括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精简来说,对供述的排除包括:暴力 痛苦;威胁 痛苦;非法拘禁;重复供述。对证言的排除比较简单,只要对证人进行了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不论证人是否痛苦,一律排除。

本案中,A项,将屠某“大”字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虽然题目中没有说“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但将被告人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对一般人来说,足以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因此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故A项正确。

A项,侦查人员对沈某说“讲了就可以回去”,这属于采用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取被告人供述。我国严禁以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取的口供应当依法排除。实践中该口供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B项错误。

B项,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属于“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但是,却没有说明是否令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条件有所缺失,不属于应当依法排除的情形,C错误。

C项,朱某属于证人,对朱某进行威胁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D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威胁获取的口供可能不会被排除,但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威胁获取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一定会被排除。综上所述,本题选AD。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文字解析

对法院而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显然,AB正确,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下列当事人提起的复议,哪些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A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厂不服而申请复议

B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李某认为通知内容违法而申请复议

C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后申请复议

D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申请复议

文字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处分性的含义为“必然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这里的“影响”,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维度,主观上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处分性的影响一定要“主客观相统一”。

(1)A项中,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这个不予许可的决定剥夺了当事人获得许可,从事该许可活动的机会,影响了相对人造纸厂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A项应选。

(2)B项中,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比如,交通处罚告知书、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行为。在行政许可领域,也存在大量的准备性行政行为,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材料补正通知、不予听证通知、告知陈述申辩权等,这些尚在酝酿中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不必然影响权利义务,一般不可诉。只有等整个许可程序完结,瓜熟蒂落地作出准许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时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只是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又没有确定性地拒绝当事人的许可申请,所以,B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C项中,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该拒绝行为侵犯了要求公开这些特定信息的居民的知情权,处分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该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C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4)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撤回许可证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对象为该公司)、处分性(撤回后当事人无法继续使用该片土地)、外部性(该公司与国土局没有任何内部关系)和行政性的四大特性,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考生应当特别注意,撤回、撤销和注销均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所以,D项属于受案范围。

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358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解析

【解析】 A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成立非法经营罪。《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25条第(3)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故A项说法错误。

B项,《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设置了处罚阻却事由:实施了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题中,乙拒绝缴纳滞纳金,所以不能享受这个处罚阻却事由。B项说法错误。

C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赵某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丙构成洗钱罪。C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他人”包括男性。丁构成组织卖淫罪。

D项说法正确。

甲与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供货合同,丙与乙约定合同期限内,愿意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两年后,甲因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合同,与乙协议终止供货合同,此时未付货款为2022万元,乙同意免除其22万元尾款,并同意甲将500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内容均未通知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应承担2022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丙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2000万元的保证责任

D丙应承担15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保证方式保证的从属性

B项考查保证方式,关键词为“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与乙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对甲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A、C、D项考查保证的从属性。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债务人)欠乙(债权人)2022万元,免除22万元后剩余2000万元,后债权人乙同意债务人甲对外转让500万元且未经保证人丙书面同意。因此,丙应承担的责任为2000万元减去500万元,即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A、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公司欠乙公司和丙公司债务均无法全部偿还。甲公司名下还剩下一辆汽车和一套房屋,乙公司带着礼物去找甲公司说你干脆把房屋和汽车都抵押给我正好还我的债,不然也是被丙公司拿去了,甲公司同意后签了抵押合同。甲公司到期后无法偿还所欠债务,乙公司申请实现抵押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公司可以主张甲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因未登记而不发生效力

B丙公司可以主张甲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C丙公司可以主张撤销甲乙公司之间的行为

D汽车和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甲公司所有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债权人撤销权、抵押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

A、B项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不发生”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乙公司和甲公司恶意串通进行事后抵押的行为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债权人撤销权,关键词为 “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事后抵押的行为,构成“诈害债权”。丙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撤销债务人甲公司和第三人乙公司之间的行为。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物权变动,关键词为“归甲公司”。根据分析可知,无论债权人丙公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抑或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均导致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因此,汽车和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发生物权变动,依然归甲公司所有。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债权人撤销权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A项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恶意串通”。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三:(1)互相勾结;(2)谋取私利;(3)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题中,丙虽然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事实,但二者并未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损害乙合法权益。因此,不构成恶意串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关键词为“驳回”。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可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说明甲的行为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关键词为“应追加”。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因此,如债权人乙仅以债务人为甲为被告,法院应当追加相对人丙为共同被告。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关键词为“律师代理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据此可知,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是指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混合担保包括两种类型:(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并存;(2)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并存。本题中,属于第(1)种类型,即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丙并存的情形。

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保证并存的情形下,债权人实现债权是否有顺序?分两步处理:第一步:有约从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二步: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在混合担保中,如果债务人自己为债权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简称“物保”)与保证(人保)并存。则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为出于公平和成本的考量,如果在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保”的情形下,债权人转而请求保证人(即人的担保,简称“人保”)承担担保责任,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如果债权人首先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债务人也面临着保证人的追偿,这样便增加了成本,是不经济的。如果债权人没有先行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享有抗辩。本题中,甲公司自己提供动产浮动抵押,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的,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权实现债权。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李某、王某、赵某三人系好友。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某日,王某偶遇赵某,谈及李某。王某对赵某表示:“李某生活困难,父母又生病,这钱他不用还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的意思表示向赵某作出时生效

B王某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须李某受领

C李某无须向王某偿还债务

D王某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相对性原理债务免除的性质。

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需向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而非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本题中,李某(债务人)欠王某(债权人)5万元,如债权人王某欲免除债务人李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应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而非赵某。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

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分别是:(1)契约说(如法国、德国);(2)单方行为说(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3)修正的单方行为说(如意大利)。

根据《民法典》第575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据此可知,我国《民法典》采“修正的单方行为说”。学理上解释为,该条规定一方面使得债务免除的效果不取决于债务人的接受,而可以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另一方面使得债务人又可以通过行使拒绝权的方式来使得债务免除自始不发生效果。

本题中,债权人王某向第三人赵某作出免除李某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李某得知后不行使拒绝权,则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如李某行使拒绝权,则李某须继续向王某偿还债务。因此,王某的意思表示是否会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以及李某是否须向王某偿还债务,取决于李某(债务人)的态度,即取决于李某是否行使拒绝权。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货款,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丙公司加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但只承诺还100万元,并及时将情况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后丙公司偿还了50万元。根据《民法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乙公司时对乙公司有效

B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再支付50万元

C乙公司有权请求丙支付150万元

D该债务承担协议自乙公司同意时对乙公司有效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新增制度“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基础上,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根据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即原债务人免责,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承担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成为新债务人。(2)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本题的核心问题有二:

(1)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何时对债权人有效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下,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偿还,不仅不会减少原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相反,还会增加偿债能力。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需经过债权人同意,“通知”债权人即可。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丙公司加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并及时将情况“通知了”乙公司。因此,该债务承担协议自通知乙公司时对乙公司有效。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2)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在多少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下,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的行列,但仅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丙公司加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但只承诺还“100万元”。因此,丙公司(第三人)仅在100万元范围内和甲公司(债务人)一起对乙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丙公司“偿还了50万元”。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再支付50万元而非150万元。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抵债通常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货币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货币债务)的清偿。以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将以物抵债分为两类:(1)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2)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

首先,本题是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问题,按照“新债清偿说”的观点,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旧债并不消灭(失效),而是存在“新债”和“旧债”两个债并存的状态。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新债(以物抵债协议)只是手段,消灭旧债才是目的。因此,债务人王某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交付古画(新债)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旧债)。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再次,债务人没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债和旧债的履行选择权是出于对债权的保护而赋予债权人,不应适用于债务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债务人应先履行新债,无权选择履行旧债。在赋予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新债请求权的情况下,考虑到诚信原则和缔约成本,可以认为新债的履行顺序先于旧债,债务人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原债给付进行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12月版,第314页。]。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对履行原债务或以物抵债协议的选择权,可以延伸到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的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上。以物抵债的合同目的是清偿原债,替代物瑕疵不能产生原债清偿的效果,此时应支持无过错债权人主张替代给付的违约责任或主张原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12月版,第314页。]。因此,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债务人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构成单方允诺

B构成保证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文字解析

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据此可知,丁公司乃自己为自己创设义务和给乙公司创设权利,构成单方允诺,故A项正确,当选。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并非属于此类,因此,不构成保证,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债务承担,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前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所以无需经过债权人同意;后者,是指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所以需经过债权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处规定的显然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本题中,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未置可否”,即并未同意,因此,只能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不能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依法应当由甲、丁对该4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C。

李某想将自己的汽油车更换为新能源车辆,欲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汽油车,邻座的张某听见后,表示愿意购买此车。但李某与张某向来不睦,便对张某说次日再考虑一下。第二日,张某又来问李某是否愿意出售车辆,李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李某对张某构成承诺

C张某对李某构成要约

D李某对张某构成要约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和缔约过失责任。

B、C、D考查合同的订立,关键词为“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中,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效果意思)。本题中,李某欲以8万元出售自己汽油车的内心意思并未想对张某产生法律约束力(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李某对张某不构成要约。实质上,李某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并未想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再考虑一下。故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第二日,张某内心确实想以8万元购买李某的汽油车,想与李某订立汽油车买卖合同,因此,张某对李某构成要约。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日,对于张某意欲购买汽油车的意愿,李某表示拒绝。因此,李某对张某不构成承诺,二者之间的汽油车买卖合同因意思表示未合意而未成立(通俗而言,张某想买,李某不想卖)。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A项考查缔约过失责任,关键词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李某并未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和张某磋商,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的供货合同。后因地震,原材料成本和运输费用均上涨,若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将遭受重大损失,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变更合同被拒。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合同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B合同因不可抗力可撤销

C合同因显失公平可撤销

D合同因情势变更可变更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情势变更制度

A、B、C项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词为“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包括四类,分别是:(1)重大解;(2)诈;(3)迫;(4)显失平。不可抗力并非合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B项错误,不当选。

同时,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瑕疵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上述情形,供货合同合法有效。故A、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情势变更,关键词为“可变更”。情势变更制度系为了保障合同履行中的公平。构成要件有三:(1)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2)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3)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供货合同签订后,因地震(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原材料成本和运输费用均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对甲公司明显不公平。甲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当得利、不动产抵押权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区分原则。

A项考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履行治愈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时,基于“履行治愈规则”,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本题中,方某(自然人)向李某(自然人)借款100万元,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四:(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方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有约定的原因。因此,方某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保证责任。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虽然李某(债权人)未签字,但是张某单方提交书面保证,李某未作反对表示,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区分原则。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刘某把房本交给了李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基于“区分原则”或“物债两分原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二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据该合同,刘某有义务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歇业,欠专职司机潘某工资3万元,潘某多次催要未给,一气之下把公司一辆面包车开走。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知道此事主动偿还潘某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尚欠潘某1万元

B乙公司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C甲公司尚欠潘某3万元

D潘某开走面包车属于自助行为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无因管理和自助行为。

A、C项考查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关键词为“尚欠”。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的构成要件有四:(1)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4)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本题中,作为母公司的乙公司和债务人甲公司(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对履行甲公司欠潘某的3万元具有合法利益,乙公司的行为依法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因乙公司仅代为履行(清偿)部分债权2万元。因此,甲公司尚欠潘某1万元。当然,第三人乙公司代为履行2万元后,基于“法定的债权转让”原理享有对甲公司的2万元追偿权。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无因管理,关键词为“属于”。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四:(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本题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两家独立的公司,二者的债务依法应当自己偿还。母公司乙公司替子公司甲公司偿还债务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无因管理。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考查自助行为,关键词为“属于”。自助行为属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其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约束等行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须存在不法侵害状态;(2)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须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4)须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5)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本题中,甲公司欠专职司机潘某工资3万元,潘某有各种救济途径,如前往法院起诉。此时,并不属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援助。因此,潘某将甲公司一辆面包车开走的行为依法构成侵权而非自助行为。故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具体危险犯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集么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